|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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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金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成都第一支行,账号为51×××68的账户中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85028.8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价值在485028.8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2945元,由申请人四川忠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