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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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2号地块6、7、8号楼项目经理部2013年10月28日、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于2019年1月3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4119423.65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47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81元,由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