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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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定边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马荣刚赔付因受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0000元及支付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原告马荣刚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账号:62***,户名:马荣刚); 二、驳回原告马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马荣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