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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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律师协会 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18161.98元及利罚息684070.56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对被告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3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9002、***048999、***04881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对被告***所有的4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0***782、150***783、150***784、150***78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为30466元,减半收取为152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福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