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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5886526.3元(未包含10万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总承包配合服务费379223.27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工程款的利息738523.74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223元,鉴定费161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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