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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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对账户名称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账号为35×××20内的保证金(截至2019年4月16日金额为人民币4865939.38元)享有质权; 二、停止对上述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享有质权的款项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28元,由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28元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