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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工程款2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起止日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计算基数为29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6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6元,合计18,082元,由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66元,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62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