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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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悦城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音乐作品《COUNTINGSTARS》。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