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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39350.07元,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对抵押物即***所有的坐落于石家冲办事处人民南路(风雨湖开发区“吉房权证石私字第××”号房屋及坐落于雅溪风雨湖开发区“吉国用(2002)字第2-81-88号”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所得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54.15元,减半收取13627.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27.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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