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39350.07元,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对抵押物即***所有的坐落于石家冲办事处人民南路(风雨湖开发区“吉房权证石私字第××”号房屋及坐落于雅溪风雨湖开发区“吉国用(2002)字第2-81-88号”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所得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54.15元,减半收取13627.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27.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