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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滩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天津市金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车位租赁使用合同》;

二、天津市金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车位款50000元;

三、天津市金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损失5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已预交),由天津市金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执行时间同上。

(当事人可将上述款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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