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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透支本金49795.39元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19年8月1日的透支利息4518.57元;并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利随本清(透支利息以前述透支本金49795.39元中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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