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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睿毅矿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608132.5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98962.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9787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10005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1001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98962.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代偿款9112157.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担保费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三、被告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睿毅矿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均在与***的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船舶(睿亮601,船舶登记号:120412000067;睿亮602,船舶登记号:120412000068)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1157元,由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睿毅矿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