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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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207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