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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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1317号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婕,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加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8元,减半收取11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博 人民陪审员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任立志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思琦 书记员韩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