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 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价款8.673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6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 二、驳回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