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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加力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6466.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1.73元,减半收取12265.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265.87元,由被告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