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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6466.8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31.73元,减半收取12265.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5元,共计43200.87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