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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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5日的利息1928380元、罚息206977.50元,并自2020年2月6日起,以欠款本金4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向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4.05%的标准向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质押的6588笔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7071555000838575897)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三、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部分直接向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477元,由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