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高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高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的云台二期认购书和2017年5月8日签订的的云台二期购房协议无效。 二、被告河北高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4466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924663元的利息,以92466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6元,减半收取计6623元,由被告河北高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