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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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邦尔达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 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 白山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康市邦尔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给付***、***106399.3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给付***、***5000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鉴定费50000.00元(永康市邦尔达工贸有限公司垫付),由永康市邦尔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5000.00元,***、***承担3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4.00,由永康市邦尔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728.20元,由***、***承担636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