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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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力机器厂有限公司 河南众联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捷摇臂钻床厂 成都振中电焊机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河南众联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如下设备:1、安阳鑫盛机床有限公司卧式机床一台;2、卧式机床一台(型号:CS6166B);3、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卧式机床一台;4、中国长江机床厂牛头创床一台(型号:BY60100c);5、成都振中电焊机厂Z×5-1000弧焊整流器一套;6、自动二保焊一台;7、滚桶支架二台;8、卷桶机一台;9、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捷摇臂钻床厂摇臂钻床一台(型号:Z3050×16/1);10、小型卷桶机一台;11、100吨压力机一台;12、上海新力机器厂裁板机一台;13、上海华盛焊割机械有限公司微型数控切割机一台;1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铲车一台(型号:CPS30)。 二、被执行人河南众联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众联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可以使用本院依法查封的上述设备;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