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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
河南鸿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河南鸿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买塔吊大臂费用及运费共计5686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鸿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河南鸿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南鸿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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