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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河南平原光学电子仪器厂
焦作市清真大吉祥饭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焦作市清真大吉祥饭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双方当事人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所指向的站前路3-11号房地产,并将3-11号房产对应的土地及3-7号房屋返还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二、被告焦作市清真大吉祥饭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房地产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1667元/月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及相关财产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5.08元,由被告焦作市清真大吉祥饭庄、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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