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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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德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江苏德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84670元; 二、被告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江苏德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8467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货款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德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5元,由原告江苏德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