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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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森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的租金1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486924.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6924.8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税费274198.65元(所对应的3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涉诉增值税税额统计表)。 四、被告***、***对被告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万森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62元,由原告广东万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3元,由被告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719元(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支付33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