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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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六、七项; 三、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661468元; 四、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7349640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五、杭州嘉鹰投资有限公司对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1313元,由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嘉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3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4元,由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75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杭州鼎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