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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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534元,由原告负担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