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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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贷款本金115万元、利息27577.77元(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并按年利率9%给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7%给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抵押机械设备(登记编号:苏L1-0-2017-019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9元,由被告***、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