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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 丹阳永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丹阳云贵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永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41236.90元(截至2018年9月18日,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如被告丹阳永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丹阳云贵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的抵押房产(丹房权证延陵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56元,由被告丹阳永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