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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汉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汉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781851.77元;

二、被告四川省汉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81851.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9元,减半收取计5809.5元,由被告四川省汉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四川省汉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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