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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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一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8213.84元(不含垫付款10000元),其中返还被告***8975元(汇入***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周市支行的卡号为62×××69的账户内),给付原告***129238.84元(汇入***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一桥支行卡号为62×××35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704元,由原告***负担804元,被告***负担2900元(已从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