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归还卡号为62×××51贷记卡的透支本金293202.77元及截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5858.70元、违约金1170.47元,并承担透支本金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所继续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复利(利息以公务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3元,减半收取2,9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