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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中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车款90726元和评估费1800元,共计925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应付购车款从2013年9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山西惠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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