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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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泸水供电局 泸水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泸水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0813元; 二、被告泸水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0051元; 三、对上述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告***、泸水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泸水供电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76741元; 五、上述款项,交至本院,由本院转交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原告负担514元,被告***负担772元,被告新城公司负担772元,被告泸水供电局负担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