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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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                 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603民初325号 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住***。 负责人:朱殿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涛,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时瑞。 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与被告***、***、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学兰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