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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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 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返还借款5000000元、支付利息3963418.73元(含罚息、复利),合计8963418.73元;2019年8月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001)之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罚息合计2970418.72元为基数,均以月利率12.75‰为标准计算);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对被告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石嘴山市××区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石XXXX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以被告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权金额2000000元及2000000元所孳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限); 三、被告***、***、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4元,公告费780元,合计75324元,由被告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