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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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悦熙诚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聚晨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聚晨运输有限公司交付价值81076元的汽车配件及机油,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付,则向原告支付81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