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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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给付原告沈兴琼守夜工资2000.00元,在欠付被告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沈兴琼劳务工程款2095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1156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二十日内退还原告沈兴琼的保证金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沈兴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3元(原告沈兴琼垫付),减半收取2612元,由被告***612元,由被告四川益兴地产开发公司德昌分公司和被告海南中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各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