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11296号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冬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本案按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司鑫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会欣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