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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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2611.77元以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依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的金额,不得超过以本金人民币252611.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9日计至清偿之日所得金额;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后,应扣减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清偿的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72.41元);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1元、保全费人民币2027.50,由三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8.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