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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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龙门铝业有限公司 河津市康杰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882民初2543号 原告:山西龙门铝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 被告:河津市康杰铝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明喜。 原告山西龙门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康杰铝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龙门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志强,被告河津市康杰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明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庭前填写的《事故损失赔偿项目确认表》等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案件事实 (本法庭确认事实)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当事人争议事项及法院认定情况 (赔偿项目认定) 裁判理由与结果 (裁判理由) (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0元,由被告河津市康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