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签署的平潭海峡如意城02地块号店面的《商业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平潭海峡如意城02地块D024-1号店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842元并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每月1834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至***交付上述店面之日止;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海峡如意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