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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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超出的136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中予以赔偿。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伤残鉴定费共计70436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财产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70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共计945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