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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799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