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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66208.01元(54398152.01元-32900000元-1631944元)及逾期利息(以19866208.01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械设备及材料租赁费用损失846513元及工人工资损失410590元; 四、确认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道南姜家村“豪庭国际东苑21号至35号楼及之间商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866208.01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677元,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139元;鉴定费860000元,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438元,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4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