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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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万通苗木有限公司工程款2332349.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鉴定费31000元,合计58600元,由原告万通公司负担5860元,被告德客城公司负担5274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德客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