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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265154.78元;

二、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至2018年7月19日止,违约金金额为220942.14元;2、从2018年7月20日起,以326515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上浮3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120吨数字式汽车衡1套、炉气压装置6套、变压器23套、其他抵押物19套等财产(详见鑫正评字[2016]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93元,由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4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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