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康市恒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永康市惠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惠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报酬)7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永康市惠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00元,由被告永康市惠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