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锐普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锐普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7031元。 上述判决的款项,被告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锐普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确认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苏州锐普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望亭支行,账号11×××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金额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25650;开户行:中国建行银行太仓分行)。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