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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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绿巨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大理绿巨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50,000元。 二、判令被告大理绿巨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550,000元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173,250元。 三、判令被告大理绿巨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550,000元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57,7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被告大理绿巨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